買房申請貸款時,部分家庭會由父母、配偶或親友協助提供保證。這不是單純證明借款人的信用,而是可能產生實際清償責任的法律行為。
《銀行法》第12條之1規定,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;已取得法律所定的足額擔保時,也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。兩項限制的適用前提不同,不能混為一談。
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權利義務並不相同。實際責任仍會受到貸款用途、擔保狀況、契約文字、保證金額與期間影響,不能只靠口頭說明判斷。
若銀行要求提供保證人,借款人與保證人應先取得完整契約,確認保證範圍是否包含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及其他費用,也要確認何時可以申請解除或更換保證人。
豪居提醒,融資安排不能只看核貸金額與利率。家庭共同承擔債務前,應把借款人還款能力、擔保品價值、可能的資金缺口與保證人的最壞責任一起算清楚。個案如涉及契約爭議,仍應由銀行、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確認。
